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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九·三零”女大学生失踪案 绝密卷宗
报案人:张女士
报案时间:20XX年10月2日
报案人描述:
根据报案人描述,其于10月1日尝试与其女楚慧秋电话联系,未接通。共于下午至晚上拨打持续3次,均无回话。
次日,报案人联系其舍友、辅导员,舍友称其于9月30日下午离开宿舍后便再无音信。
随后报案人来我局报案。
受害者资料:
受害人,楚慧秋,女,19岁,江南大学金融学大二年级学生。9月30日3时许下课后走出校园前往东门路对面的“樱桃推理馆”进行打工,后失踪。
已知线索:
受害人失踪前与受害人关系较近者:
薛某(小):男,19岁,受害人的同班同学,经调查,为“樱桃推理馆”店长之侄。
薛某(大):女,42岁,为薛某(小)的姑母,“樱桃推理馆”店长。
孙某:女,37岁,江南大学金融学大二年级辅导员。
张女士:女,45岁,受害人之母。
10月2日
接到报案后,火速开始对受害人失踪前的行踪进行调查。
10月4日
锁定受害人最终失踪地点为“樱桃推理馆”,对店内人员进行盘问。
店主薛某(大)宣称当晚楚慧秋已经离店。
10月6日
对“樱桃推理馆”进行封闭搜查。
发现具有薛某DNA的精斑与受害人的血迹,据化验结果,符合薛某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特征。
10月7日
于“无锡东站”地铁站发现了失踪数日的受害人与薛某。
经过审问后,案件已还原。
张女士有关对薛某(小)绑架、强奸其女儿的指控并不属实,系误会。
案件还原:
9月23日,薛某(小)约受害人进行约会,当晚,薛某(小)对受害人告白,受害人拒绝,由此开始产生情感纠纷。
9月30日,受害人受邀来到“樱桃推理馆”进行兼职,其间意外偶遇薛某(小),薛某(小)再度对受害人展开追求。受害人最终同同意与薛某(小)交往。
10月1日凌晨,薛某(小)与受害人在“樱桃推理馆”留宿,发生性关系。受害人有后悔情绪,在薛某(小)的劝说下,二人乘坐G4次高铁前往南京南展开旅行。
其间,因受害人遗失包裹,故而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络。
“樱桃推理馆”内的精斑与血迹,均系二人留宿时发生性关系所致。
薛某(小)与受害人均为忘记联系亲友一事而表达歉意。
对薛某(小)和受害人进行简单批评教育后,不予追究责任。
……
已密封
……